相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经相山区人民政府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南黎街道西起孟山路、东至现状跃进路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房屋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结构,优化城市功能。
二、征收范围:该地块西起孟山路,东至现状跃进路,道路全长约240米,规划红线宽24米,涉及占用原东磁电子厂土地面积4349平方米(约6.52亩),征收房屋面积约2000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实际勘测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方式及标准: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被征收人不得在该地块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
九、监督举报电话: 0561-3193962 0561-3193035
被征收人对《 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跃进路防洪排涝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相政征收〔2022〕1号)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跃进路防洪排涝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相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 3 月 14 日
附件:
跃进路防洪排涝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保障市政重点工程用地建设需要,完善城市道路路网结构。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改善城市用地环境。
二、征收范围
跃进路防洪排涝工程西起孟山路,东至现状跃进路,道路全长约240米,规划红线宽24米,涉及占用原东磁电子厂土地面积4349平方米(约6.52亩),征收房屋面积约2000平方米。
三、征收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相山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征收主体,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委托南黎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测绘、评估、房屋拆除等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淮政办〔2013〕36号和《相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相政办〔2020〕33号)相关政策落实。
五、补偿方式:
(一)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道路、附属物等公共资产,土地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附属物依据《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进行货币补偿,补偿给现集体经济组织。
(二)征收生产企业和单位用房,采用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结合企业(单位)土地性质、类型及取得方式、厂房(房屋)、设备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六、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之一的,对于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五)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六)迁入户口或分户;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主体依据淮政办〔2013〕36号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附则
本方案由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