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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流教师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02 14:15来源:相山区教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全面推进我区教师“区管校聘”工作,深化我区教育体制改革,推进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4号和区教育局、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推进教师“区管校聘”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教2020〕3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全区中小学交流教师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日常管理

交流教师自交流之日起,工资关系和社保同时转移到现学校,编制和岗位纳入现学校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现学校进行并确定等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由现学校负责。

二、岗位管理

对于符合岗位晋升条件的,与现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现学校晋升高一级岗位的交流教师, 必须在现学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年内不得交流,否则取消晋级,收缴已得待遇。

三、待遇管理

2021年9月起,取消教师支教交通补贴。凡农村学校交流到城区学校的教师,自交流当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凡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自交流当月起,执行乡镇工作补贴。

 

 

                               相山区教育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