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2.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省与县分担比例为8∶2,市对县不配套;省与市(含市辖区)分担比例为6∶4,其中市(含市辖区)负担部分: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市辖区学校由市与区按8∶2比例分担。城市地区省对市不配套,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市辖区学校由市与区按8∶2比例分担。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3.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4.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5.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6.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区)按照5:5比例分担。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合理确定本学区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7.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辖区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