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相山区农业三项补贴合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沿用)
相山区农业三项补贴合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三项补贴合并改革试点等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农业三项补贴合并改革(以下称“三合一”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意义
国家从2004年开始,先后设立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三项补贴。农业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对降低粮食生产成本、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补贴脱离种粮对象、补贴精准度变弱、补贴效益递减、补贴发放成本高等问题,迫切需要进行调整完善。“三合一”改革是国家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产增产;有利于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能,降低政策实施成本。
二、改革原则
(一)积极稳妥,全面推进。保持农业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平稳有序推进改革,逐步完善细化改革方案。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将农业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保护耕地地力,降低补贴实施成本,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能。
(三)严格监管,提高绩效。依法依规开展改革工作,规范农业补贴政策实施,严格补贴资金监管,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公开公正,阳光操作。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做到公开公正,操作流程简约化、透明化。
三、实施内容
(一)补贴政策改革内容。从2016年开始,不再执行原来的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政策,将这三项补贴资金进行合并,设立“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二)补贴资金发放对象。新设立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对耕地保护负责,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推进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确保承包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对于不听劝阻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不履行保护耕地地力义务的农户,一经查实,停发当年或下年的补贴。
(三)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基础,对暂未确权到户的耕地,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四)补贴资金发放标准。按照省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全区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亩均补贴标准,统一执行,并在以后年度保持相对稳定。
(五)补贴方式。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至农户手中。
四、实施步骤
一是开展政策宣传。区财政局、区农水局要充分利用电视字幕、官方网站、手机短信、标语条幅、农民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三合一”改革政策相关内容,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二是做好补贴面积审核登记。渠沟镇、凤凰山开发区及相关街道要根据补贴政策要求和确权到户面积情况,做好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登记与审核,制作补贴面积基础信息表,同时设立相关咨询举报电话,并做好公示工作,补贴面积准确详实。
三是做好数据上报汇总工作。区农水局对各单位上报的补贴面积基础信息表要认真审核汇总,送区财政局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四是兑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要按照区农水局汇总确认后的补贴面积基础信息表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至农户手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合一”改革工作由区政府具体负责。加强对“三合一”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改革工作机制,成立区“三合一”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三合一”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农水局研究制定区级改革实施方案,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区农水局负责核实全区补贴面积数据,向区财政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渠沟镇、开发区及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补贴面积的统计和核实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及信访维稳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区财政局、区农水局要充分利用对电视字幕、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农业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补贴政策改革的相关内容;印制“三合一”改革明白纸或一封信,发送给农户,同时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农户和媒体咨询。
(四)做好政策衔接。从2016年开始不再执行原有的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政策。渠沟镇、开发区及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对照原有补贴政策,认真梳理补贴发放档案。
(五)强化监督检查。区“三合一”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清册是否齐全、补贴面积认定是否规范、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对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按照《财政违法处罚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