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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2-02-28 15:29作者:相山民政局来源:相山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相山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淮北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核对流程为:相关专项救助部门审核申请基本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提出申请——镇(街道、开发区)接受申请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组织村(居)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对评议结果进行公示——镇(街道、开发区)将核查情况报送区核对办公室——市核对机构进行信息比对后作出核对结果。

  具体流程为:

    一、个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提出。

  申请时应当如实申报涉及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涉及家庭成员间赡养(扶养、抚养)的,须提供相关的户籍、身份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1.书面申请报告;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住房和缴纳社会保险类或领取社会保险金(含社保发放的各类待遇)证明;

  6.车辆拥有的情况;

  7.授权对其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授权书和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的诚信承诺书;

  8.核对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2)家庭成员的工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证明和工资清单,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还应提供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

  (3)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证;

  (4)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含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5)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城镇居民,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

  (6)法定就业年龄内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人员,应提供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治疗的意见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人证》;

  (8)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籍的成员,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及拥有自有住房与土地使用情况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高校就读的成员,应提供就读高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申请专项社会救助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应先由相关专项救助部门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在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相关救助部门委托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二、受理核查。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的受理工作,同时要指派专人负责受理、调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镇(街道、开发区)应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同时可通过书面审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镇(街道、开发区)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会成员、辖区民警、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驻村(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不含乡镇、街道的包村、居干部),实行轮换制度。调查和评议结果应在村(居)范围内张榜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结束后,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公示情况等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

  三、信息核对。区民政局接到镇(街道、开发区)报送的审核材料后,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1.核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核对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需核对信息发送至市核对部门。由市核对部门核对生成《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比对报告》。

  2.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工作日完成的经各级民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整个比对核定过程一般不超过2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复核。各级民政部门对个人申报、镇(街道、开发区)核查结果、核对机构比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镇(街道、开发区)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核并反馈。

  五、结果反馈。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核对结果及时函告相关专项救助部门和救助申请家庭

  六、资料归档。镇(街道、开发区)和核对机构应当按户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及时将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动情况登记归档。

  七、严格保密。民政部门、镇(街道、开发区)和核对机构要建立健全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要从内部控制、权限控制方面综合控制核对信息安全风险。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查询和泄露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库的信息资料,不得将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任何涉密信息资料另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