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养老机构基本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下同)管理,提升机构服务质量,根据《“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发〔2021〕35 号)、《安徽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皖民养老字〔2022〕10 号)等,研究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一、加强机构安全管理
1.强化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常态化防控要求,根据疫情变化落实相应级别的防控指南,全面压实“四方责任”(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切实增强“五有”措施(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全面推进特困供养机构人员出入管理、内部管控、人员防护、监测预警、疫情处置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机构不出现疫情输入和反弹。
2.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特困供养机构消除建筑、消防、食品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加强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建筑安全和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通过消防审验;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食品安全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特困供养机构要落实24 小时值班巡查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经查性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处置安全隐患。
3.完善应急预案。县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各特困供养机构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公共卫生事件等内容。特困供养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疫情和传染病爆发、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要按规定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要求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4.创新监管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对消防控制室、厨房餐厅、活动室、门卫值班室等重点位置实施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提升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能。公布相关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核查处理。
二、加强机构财务管理
5.规范资金管理。特困供养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财物收支流程和具体要求,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日常运营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水电气开支、机构运营补贴、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要分别建账、分项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住社会老人的特困供养机构要将社会老人收支与财政拨付特困供养经费收支分开管理,不得混淆使用,定期核查清点特困供养机构入住人员,防止虚报入住人数,套取财政资金。健全回避制度,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机构财务会计、出纳,不得被聘为机构工作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供养机构年度财务和负责人离任进行审计,公建民营机构的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也应纳入审计范围。
6.确保专款专用。集中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开设单独账户,专门用于核算特困供养机构经费收支。特困供养经费应全部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和丧葬事宜等,其中伙食费标准,不得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5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等费用不得从特困供养经费中列支。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对挤占、挪用、截留特困供养经费的情况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关经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7.规范零用钱发放。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集中供养特困
人员零用钱发放管理规定,零用钱由特困供养机构发放,般不超过特困供养经费 10%。对生活能够自理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通过现金或转存特困人员银行卡(存折)的方式发放;对失能半失能供养人员,可结合个人意愿以实物形式返补。特困供养机构对零用钱的发放应做到签领手续齐备、登记账目清晰,发放情况应向供养对象公开并按季度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备。
8.规范物资采购。特困供养机构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和大额采购项目按程序报批及一事一结算制度。规范采购果蔬、肉类等不耐储存食材,按要求做好采购记录和食品留样,确保全程可追溯。物资采购、入库、领用均要做好登记签字、留存票据、规范存档,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入账。
三、加强机构运营管理
9.保障机构运转。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特困供养机构的人员供养经费,研究确定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办公经费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根据财力和机构实际情况,有计划安排机构改造和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经费等,确保机构有效运转。
10.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特困供养机构的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标准化服务,督促各类特困供养机构建立落实岗位责任、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疫情防控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护理人员岗位培训等要求。
11.实行院务公开。特困供养机构要做好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岗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的长期公示,落实院务、财务公开制度,做好物资采购、接受捐赠、设施设备维修等
情况的及时公示和伙食菜谱的每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要及时回应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关于日常管理、物资使用、经费收支等情况的关切询问。
12.规范人员管理。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属地民政部门统筹安排供养机构,有供养能力的特困供养机构不得拒收。对不愿继续入住机构的集中供养人员,所在机构应及时报告属地民政部门按程序转为分散供养,供养方式的调整须经属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集中供养人员离世,特困供养机构应立即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做好基本丧葬服务等善后事宜。
13.加强公建民营机构监管。加强对公建民营特困供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不得改变机构的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功能,不得降低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特困人员权益。可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内部审计等方式,对公建民营特困供养机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日常管理、供养服务等设立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运营补贴、等级评定等政策挂钩。公建民营机构的举办方(委托方)应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委托合同,并对运营方的内部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入住率等进行跟踪监管;可采取收取保证金、按实结算分期支付等方式,加强对运营方的监管与约束,督促运营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质保量、规范安全的供养服务。
四、提升机构服务质量
14.实施能力提升行动。继续落实《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任务,聚焦失能特困老年人照护需求,加大特困供养机构设施改造力度,增设护理专区,推进消防设施提升改造,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 1 所以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机构。
15.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对年龄超过 65 周岁、缺乏相应管理服务能力或责任心不强的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转岗或辞退,选用一批政治强、素质高、业务精、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管理服务人员队伍。按照护理人员与自理、半失能、失能护理对象配比分别不低于 1:
10、1:6、1:3 的标准,逐步配齐配强护理人员队伍。加强从业人员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发生欺老、虐老问题。加强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负责人每三年轮训不少于一次,养老护理员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48小时。
16.提高机构入住率。实行差异化供养标准,适度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引导动员失能、高龄等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对有入住意愿的特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入住。2023 年底前,城乡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特困供养机构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整合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特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面向社会开放,增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老年助餐服务等功能,提升机构效能。建立完善特困供养机构从业人员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将从业人员的收入与机构入住率或入住人数“挂钩”。
17.开展老年人入院评估。通过购买第三方评估机构服务、联系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组建自身评估队伍等方式,对申请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政府保障对象、社会老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其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家庭照护力量等,合理确定照护等级和护理补贴标准。
18.完善医疗护理服务。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资源,在特困供养机构设立医务室或巡诊医务点,建立完善特困供养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机制,为服务对象提供入住评估、医疗巡诊、健康管理等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小病不出院,大病能转诊。各地要积极推进完善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和机构综合责任险,与现有医疗保障政策统筹衔接,不断提升特困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19.推进机构等级评定。依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推进特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对机构设施、环境、管理、服务等进行全面的标准化评定,对标对表不断提升机构养护服务质量。到“十四五”末,全省一、二级特困供养机构建有率达到 80%以上,其中 80%以上的县级特困供养机构达到二、三级标准,探索建立特困供养机构工作经费与评定等级相关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