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栖凤路、惠黎西路西延、金河路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3-07 15:52作者:相山房屋征安办来源: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相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栖凤路、惠黎西路西延、金河路项目

房屋征收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的相关规定,相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栖凤路、惠黎西路西延、金河路项目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目的:为加快推进凤凰新区金河路、栖凤路、惠黎西路西延项目等路网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征收管理,保障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收范围:金河路:东西向城市次干路,东起栖凤南路,西至刘河沟,长1.09公里,道路红线30米,占地面积约50.56亩,其中宅基地面积约1450m2,涉及村民共约77户(其中宅基地涉及6户),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共约1364m2

栖凤路:南北向城市主干路,北起惠黎西路,南至人民西路,与濉溪紫薇路相通,长1.71公里,道路红线50米,占地面积约97.53亩(其中宅基地面积约8410m2),涉及村民共约98户(其中宅基地涉及22户),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共约9000m2

惠黎西路西延:东西向城市主干路,东起凤凰山路,中间跨萧濉新河,西至刘河沟,全长2.5公里,道路红线45米,占地面积约96.98亩(其中宅基地面积约15200m2),涉及村民共约102户(其中宅基地涉及37户),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共约16000m2

三、房屋征收部门: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山区渠沟镇人民政府、相山经济开发区。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按照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被征收人不得在该地块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栖凤路、惠黎西路西延、金河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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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栖凤路、惠黎西路西延、金河路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等法律法规和办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推进凤凰新区金河路、栖凤路、惠黎西路西延项目等路网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征收管理,保障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收范围

金河路:东西向城市次干路,东起栖凤南路,西至刘河沟,长1.09公里,道路红线30米,占地面积约50.56亩,其中宅基地面积约1450m2,涉及村民共约77户(其中宅基地涉及6户),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共约1364 m2

栖凤路:南北向城市主干路,北起惠黎西路,南至人民西路,与濉溪紫薇路相通,长1.71公里,道路红线50米,占地面积约97.53亩(其中宅基地面积约8410 m2),涉及村民共约98户(其中宅基地涉及22户),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共约9000 m2

惠黎西路西延:东西向城市主干路,东起凤凰山路,中间跨萧濉新河,西至刘河沟,全长2.5公里,道路红线45米,占地面积约96.98亩(其中宅基地面积约15200 m2),涉及村民共约102户(其中宅基地涉及37户),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共约16000 m2

(以上数据最终以实测为准)

三、征收签约期限

具体签约时间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分批次发布征收公告,每批次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相山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征收主体,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委托渠沟镇、相山经济开发区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相应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入户调查、数据公示、协议签订、资金支付、房屋安全拆除、回迁安置、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扬尘防治由征收实施单位参照《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关于印发相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测绘工作办法》等四项制度(相政办〔20219号)、《相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相政办〔202033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淮住建〔20211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落实。

跟踪审计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相政办〔202020号)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落实。

四、补偿(参照)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等。

五、补偿方式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

(二)征收企事业单位土地和经营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区位、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三)征收集体性质土地依据《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地面附属物依据《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征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道路、附属物等公共资产,补偿给现集体经济组织。

六、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现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型普通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场评估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费:800/户。

3、临时安置费: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0.8×8//每平方支付3个月。

4、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70元现金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2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00元现金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21天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核定宅基地面积(含一层房屋和附属物)×0.8

二层及以上、核定宅基地以外的房屋和附属物依据《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安置方式。

1)实行就近期房安置与现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可以在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存量安置房中先行选择,由征收实施单位对存量安置房进行评估,根据征收地与安置地各自市场评估价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据实结算,临时安置费支付3个月。

3期房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户型待规划审批后另行公布。

3、期房安置房的选定办法与差价结算。

1)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临近的安置房屋套型和面积,先签先选(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应选尽选。

2)产权调换后,剩余部分面积多于或等于安置房源单套最小面积60%的,应当购买一套安置房;剩余部分面积不足安置房源单套最小面积60%的,不得购买安置房;前述两种情况根据本项目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多退少补;被征收人需找补购房款的,在交房时结清差价。

4、期房安置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征收实施单位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800/户。

2)临时安置费: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0.8×8//平方支付,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计算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安置房为12层以上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5、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70元现金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2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00元现金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21天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不予奖励。

七、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与用途的认定

(一)宅基地认定办法。

由征收实施单位召集村(居)委会、村民代表(或村民理事会),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村(居)原始统一分配记录、征收范围确定后项目航拍资料进行认定,征收实施单位经办人、村(居)委经办人、村民代表(或村民理事会成员)要签署明确认定意见;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要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明确土地性质;跟踪审计单位要签署明确审计意见。

(二)宅基地认定的原则性规定。

1、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已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按发证面积计算;已部分补偿过的,按补偿后剩余的宅基地面积计算。

3、村(居)统一分配的宅基地,按分配面积计算。2000121日《实施办法》实施前超过220/户的,征收实施单位要重点进行调查,确保合法真实,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分管征收工作负责人、村(居)委会书记或主任签署认定意见。但2000121日《实施办法》实施后分配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户;超过部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给予货币补偿。

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土地建房,占用市政道路红线,占用村道、街巷、集体坑塘等集体建设用地,占用公园、绿化规划用地,占用历史街区、文物用地,占用河湖蓝线用地等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不予认定宅基地。

(三)分立户条件。

1、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止,未满18周岁被征收人不得分户,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户。

2、分立户人必须是父(母)子(女)、祖父母(祖孙子女)直系关系人,其他关系人不得参与分户。

3、核定宅基地面积不超220的,不予分户。

4、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不得将宅基地分给已有宅基地的关系人。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主动申请注销房屋、土地等相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统一公告注销。

八、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之一的,对于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等,已发停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宅基地、房屋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私自进行转让、析产、分割、赠与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新增、变更社会信用代码证;

(六)新迁入户口或分户;

(七)年来已经补偿过的(如:道路建设、村庄搬迁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主体参照淮政办〔201336号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本方案由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