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法定依据

发布时间:2025-03-05 18:40作者:相山住建局来源: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地震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申请条件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二、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表、施工方案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办结

四、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