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师范大学相山区实验学校项目村民住宅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9-04 16:49作者:相山房屋征安办来源: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相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南京师范大学相山区实验学校项目村民住宅征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3〕36号)、《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查意见》(淮住建〔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相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南京师范大学相山区实验学校项目涉及的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目的:为加快推进凤凰新区建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

二、征收范围:渠沟镇辖区刘河沟以东、规划纬七路以北、规划纬六路以南、规划金河路两侧区域,占地面积约174亩(其中宅基地面积约16000平方米),涉及村民共约147户(其中宅基地房屋涉及47户)以及1家经营户,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共约15000平方米。(以上数据最终以实测为准)

三、村民住宅征收部门: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村民住宅征收实施单位:相山区渠沟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按照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被征收人不得在该地块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南京师范大学相山区实验学校项目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394

 

附件

 

南京师范大学相山区实验学校项目村民住宅

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南京师范大学相山区实验学校项目土地征收补偿,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3〕36号)、《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查意见》(淮住建〔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推进凤凰新区建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

二、征收土地范围

渠沟镇辖区刘河沟以东、规划纬七路以北、规划纬六路以南、规划金河路两侧区域,占地面积约174亩(其中宅基地面积约16000平方米),涉及村民共约147户(其中宅基地房屋涉及47户)以及1家经营户,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共约15000平方米。(以上数据最终以实测为准)

三、签约期限

具体签约时间由渠沟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

四、土地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相山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主体,渠沟镇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项目测绘、评估、房屋拆除、项目跟踪审计由渠沟镇根据《相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相政办〔2020〕33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淮住建〔2021〕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相政办〔2020〕41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落实。

五、补偿方式

(一)征收村民住宅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一种。

(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经营的,实行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区位、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三)涉及集体性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涉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道路、附着物等公共资产,补偿给现集体经济组织。

六、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现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型普通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场评估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费:800元/户。

3、临时安置费: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0.8×8元/月/每平方支付3个月。

4、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70元现金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2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00元现金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21天及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核定宅基地面积(含一层房屋和附属物)×0.8。

二层及以上、核定宅基地以外的房屋和附属物参照《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安置方式:期房安置,安置房地点、面积、户型等经确定后另行公布。   

3、安置房的选定办法与差价结算。

1)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临近的安置房屋套型和面积,先签先选(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应选尽选。

2)应选尽选后,在保证村民住房条件的情况下,剩余安置面积多于或等于安置房源单套最小面积60%的,可购买一套安置房;剩余部分面积不足安置房源单套最小面积60%的,不得购买安置房;前述两种情况根据本项目区域房屋市场评估价多退少补;被征收人需找补购房款的,在交房时结清差价。

4、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征收实施单位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8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0.8×8元/月/每平方支付,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计算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安置房为 6层以下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 18个月;安置房为 7层至11层的小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 24个月;安置房为 12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5、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70元现金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2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00元现金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21天及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不予奖励。

七、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与用途的认定

(一)宅基地认定办法:由征收实施单位召集村(居)委会、村民代表,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村(居)原始统一分配记录、征收范围确定后项目航拍资料进行认定,征收实施单位经办人、村(居)委经办人要签署明确认定意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要签署明确审核意见;跟踪审计单位要签署明确审计意见。宅基地认定的原则性规定。

1、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已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按发证面积计算。

3、已补偿过的,按补偿后剩余的宅基地面积计算。

4、村(居)统一分配的宅基地,按分配面积计算。原2000年12月1日《实施办法》实施前超过220/户的,征收实施单位要重点进行调查,确保合法真实,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分管征收工作负责人、村(居)委会书记或主任签署认定意见。但原2000年12月1日《实施办法》实施后分配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户;超过部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给予货币补偿。

(二)不予确认宅基地的情形

1、擅自占用农用地、承包土地,侵占村居道路、坑塘等集体公共用地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予分立户情形:

1、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未满18周岁的本村居民不得分立户。

2、分立户人必须是父(母)、子(女)、祖父(母)、祖孙(孙女)等直系关系人,其他关系人不得参与分户。

3、宅基地面积不超220的,不予分户。

八、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等。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四)新增、变更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新迁入户口的。

(六)占用集体坑塘、集体建设用地等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一)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其拥有的相关证件,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统一收回,并依法注销;未及时上缴或隐瞒未报的,自行作废。

(二)本方案未能涵盖的其他问题,由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请区政府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