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范本
相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身 份 证 号: 联系电话:
丙方(管理方):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甲方将修建的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屋出租给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201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坐落于 小区 栋 单元 室,房屋结构 框架 ,建筑面积(含公摊) 平方米。该套房屋为住宅,只能用于居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管理
对公廉租房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租赁期限内,有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三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该房屋月租金按建筑面积为 元/平方米计收,年租金总额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月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为 元/平方米计收,年物业费总额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租金、物业费按年结算,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物业公司用工成本增加等,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物业费收费标准。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物业费收费标准,乙方不得拒交租金和物业服务费。
租赁前,乙方缴纳押金 元(小写: 元);租赁合同期满前十天,乙方腾空房屋,交还给甲方,需经甲方验收,如有损毁损坏,乙方应当赔偿。否则,根据损坏价值,从押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适时进行检查、修缮,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检查和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室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损失、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重大损失、损坏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的防火防盗、卫生保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等工作,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甲方或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应当服从甲方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使用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损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使用结构和设施设备进行装修的,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不得拆卸已安装和已装修的影响范围整体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不含自备动产)。
第六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按时到有关部门缴纳:
1、水、电、燃气费;
2、电视、网络费、电话费;
3、物业服务费;
4、 / 。
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6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10 日内向乙方进行书面答复,如同意续租,在20 日内续签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和住房保障机构的监督检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1、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拆改承租房屋承重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居住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3个月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租廉租住房实际居住的;
6、租住廉租住房后,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再取得其他住房的;
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8、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9、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住房保障部门决定取消住房保障的;
10、 / 。
第九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因某种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房屋腾退。
因某种原因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30 日内腾空搬出,缴清所欠各项费用,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并验收,如有损毁损坏,乙方应当赔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按年度租金总额的2%缴纳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及物业费的的0.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并通报乙方所在用人(管理)单位,并从乙方薪酬收入中直接划扣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住房保障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物业管理公司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印):
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管理方)(签印):
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