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 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区教育局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负责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资金下达工作。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所属学校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审核学校上报的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和使用,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执行,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规范;负责用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录入、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负责组织做好学生个人申请、评审(认定)、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确保精准资助;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九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与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省级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学校(含省属高校附属学校高中部)由市级财政分担,市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7:3分担;县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学校由市级与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区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与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其中市、区级的30%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在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和市级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区级预算管理,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教育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区属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区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助数据信息是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本年清算和下年预算的依据,各县(区)和学校错报、漏报,或未按规定时限确认相关资助数据,造成资助资金欠缺,由各县(区)和学校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区级财政、教育部门按职责开展资金监管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区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区)和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山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1
淮北市相山区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相山区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淮北市相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相教〔2019〕108号)要求,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杂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各市教育部门汇总报省教育厅审核确定。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淮北市相山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相山区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淮北市相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相教〔2019〕108号)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淮北市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2-1)》,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