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领域公开 > 安全生产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相山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行政处罚分表

发布时间:2024-02-05 11:49来源:相山区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总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5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对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对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处罚

 

对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以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对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处罚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处罚

 

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对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对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除教学研究活动外,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七项情形的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