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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淮北环(相)罚告〔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6-10 08:50作者:相山环保局来源: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淮北环(相)罚告〔2024〕4号

 

安徽淮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UNLR961,法定代表人:陈若亮,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工业园淮海西路25号科创大厦19楼。

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马强、孙凯针对群众信访投诉关于安徽淮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淮北相山经济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臭气扰民一事对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徽淮北相山经济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位于相山经济开发区,由安徽淮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建设,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污水处理厂总包项目施工。该污水处理厂于2023年2月正式开工建设,2023年10月底建设完成并于当月办理了排污许可证,2023年12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及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后安徽淮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发函的形式要求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运营该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主要产生硫化氢、氨、臭气等恶臭气体,有组织废气采用“加盖封闭+负压抽风”的措施进行收集,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无组织废气采用污水处理产臭单元加盖密闭,加强厂区绿化的管控措施减少排放。

2024年4月26日,我局与相山经济开发区应急环保部共同委托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气进行检测,根据2024年5月10日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有组织废气排放中臭气浓度最高达到3090,超出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2000)0.545倍,无组织废气排放中臭气浓度最高达到35,超出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20)0.75倍,无组织废气排放中硫化氢浓度最高达到0.074mg/m3,超出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0.06mg/m3)0.233倍。经调查,造成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气排放超出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的原因分别为:1.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生物除臭装置供水管道水浮漂损坏,生物除臭箱体内喷淋头无法喷水导致废气处理效果不佳;2.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未对细格栅沉砂池、水解酸化池进行密闭,产生的臭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胡金喜的身份;

2、你公司营业执照照片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被调查人陈若亮的身份;

3、你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项目总包合同1份,你公司向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函1份,证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之间的关系;

4、2024年4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我局与相山经济开发区应急环保部共同委托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气进行取样检测;2024年5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未对细格栅沉砂池及水解酸化池密闭、生物除臭装置开启时水浮漂处于底部,生物除臭箱部分喷淋头无法喷水;

5、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生物除臭装置损坏时间;

6、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有组织废气排放中臭气浓度超出排污许可证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中臭气浓度、硫化氢浓度均超出污许可证浓度限值;

7、废气检测报告送达回证送达回证2份,证明我局已将检测结果书面送达你公司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8、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环评文本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地点及废气排放限值;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捌仟元整。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为2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中),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有投诉但不属实,裁量百分值为0%。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6%×(1-20%)]×100万元=24.8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捌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孙凯 马强            

电  话:0561-3193235   

地  址: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200号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