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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淮北环(相)罚〔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6-19 08:50作者:相山环保局来源: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相)罚〔2024〕3号

 

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74239245Y,法定代表人:丁学志,地址: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原蘑菇厂院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的你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9日下午现场调查时,你公司南生产线正常生产运行,北生产线隧道窑正在生产;南北生产线破碎车间大棚有多处破损,部分物料输送带未密闭;南北两个生产线破碎车间的布袋除尘器排气筒未建设采样平台和监测孔;2023年度未开展环境应急培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丁兆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丁兆锋的身份;

2、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调查情况;

3、2024年5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南北生产线破碎车间大棚有多处破损,部分物料输送带未密闭;南北两个生产线破碎车间的布袋除尘器排气筒未建设采样平台和监测孔;

4、你公司提供的环评部分文本复印件1份,证明物料大棚和物料输送带需要密闭;

5、你公司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文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每年至少需要开展一次应急预案培训;

6、2024年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南北生产线破碎车间大棚有多处破损,部分物料输送带未密闭;南北两个生产线破碎车间的布袋除尘器排气筒未建设采样平台和监测孔;2023年度未开展环境应急培训;

7、2024年5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南北两个生产线破碎车间的布袋除尘器排气筒已建设采样平台和监测孔;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相)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第一百条第五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壹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1、你公司2024年5月9日下午在生产过程中,南北生产线破碎车间大棚有多处破损,部分物料输送带未密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裁量起点Y为(2/20)×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投诉,裁量百分值为0%。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0%)×(1-10%)]×20万=2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2、你公司南北两个生产线破碎车间的布袋除尘器排气筒未建设采样平台和监测孔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捌佰元整。

裁量起点Y为(2/20)×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26%;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投诉,裁量百分值为0%。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26%)×(1-10%)]×20万=6.68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捌佰元整。

3、你公司2023年度未开展环境应急培训的违法行为,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壹佰玖拾玖元整。

裁量起点Y为(1/3)×100%=33.33%;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26%;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投诉,裁量百分值为0%。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33.33%+(26%)×(1-33.33%)]×3万=1.5199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壹佰玖拾玖元整。

最终裁定罚款数额为:2万元+6.68万元+1.5199万元=10.1999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壹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