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4.4.29)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淮北市相山区七色堇日化南翔云集店 4.30 | 淮北市相山区七色堇日化南翔云集店销售的商未明码标价案 | 相市监处罚〔 2024〕45号 | 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 | 2024年1月2024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七色堇日化南翔云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左前方,收银台右侧货架上销售的约20种化妆品无价格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约100多平方米,经营项目主要以销售化妆品为主,该店进门左前方,收银台右侧货架上销售的约20种化妆品未标明价格。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 日提交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针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核实该店已整改完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从轻理由,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24/4/29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 |
淮北市相山区鹏顺烟酒商贸店 | 淮北市相山区鹏顺烟酒商贸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相市监处罚〔 2024〕61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2024年3月11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黎苑新村C01栋80#81#的淮北市相山区鹏顺烟酒商贸店购买三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怀疑为假酒,请求我局对商品做进一步调查鉴定。 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后到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商家现场无消费者购买的同款“剑南春浓香型白酒”。2024年3月19日,经我局联系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商品辨认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9日当场责令商家联系消费者做退费处理,并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经查,上述商品外包装标注品牌名为剑南春浓香型白酒,标注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2022年08月16日,售价450元每瓶,当事人店内共三瓶,均于2024年3月11日售卖给投诉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3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付款记录及相关索证索票。 2024年3月19日,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辨认,并出具辨认意见书,鉴定内容为“上述商品物流码查询、纹理标防伪及紫光灯检测均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不符,为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当事人曾于2021年2月3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白酒3瓶;2、罚款人民币35000元。3、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侵权商品“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白酒3瓶;2、罚款人民币35000元。3、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2024/4/29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