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4.6.28)

发布时间:2024-06-28 10:31作者:相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相对人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淮北市相山区王玲内科诊所 淮北市相山区王玲内科诊所未按规定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案 相市监处罚〔 2024〕177号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翠峰小区二栋107室的淮北市相山区王玲内科诊所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诊疗室内药品摆放区域有4盒“华北制药注射用头孢他啶”,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材料。经查明,当事人诊所诊疗室内共有“华北制药注射用头孢他啶”4盒,外包装显示的内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3日、有效期:2025年11月、规格:1.0g/10支装、国药准字:H20064584、产品批号:PPG531203,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当前在有效期内。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上述药品在当事人诊所内剩余4盒。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相关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等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相市监责改[2024]0606-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补充提供上述药品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等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警告 警告 2024/6/28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