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4.8.9)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淮北市和平医院有限公司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贮藏医疗器械案 | 淮北市和平医院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603MADBX7KA9P | 丁杰翔 | 相市监处罚〔2024〕175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从安徽源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银科”支原体鉴定药敏试剂盒(培养法)5盒,粤械注准20192400498,为二类医疗器械,现场共在其冰箱内发现2盒,售价180元/盒,20人份/盒,货值金额为360元。该冰箱显示温度为12℃,查询4月12日至6月3日的温湿度记录,冰箱温度均在4.3℃左右,但该医疗器械外包装注明整体试剂盒密封储存在-10℃ 以下冰格,冰冻保存于无腐蚀性气体的冷库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未将该医疗器械及时放置在冰柜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4/8/9 | 2099/12/31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