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4.8.9-2024.8.16)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履行方式和时间 |
淮北市和平医院有限公司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贮藏医疗器械案 | 淮北市和平医院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603MADBX7KA9P | 丁杰翔 | 相市监处罚〔2024〕175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从安徽源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银科”支原体鉴定药敏试剂盒(培养法)5盒,粤械注准20192400498,为二类医疗器械,现场共在其冰箱内发现2盒,售价180元/盒,20人份/盒,货值金额为360元。该冰箱显示温度为12℃,查询4月12日至6月3日的温湿度记录,冰箱温度均在4.3℃左右,但该医疗器械外包装注明整体试剂盒密封储存在-10℃ 以下冰格,冰冻保存于无腐蚀性气体的冷库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未将该医疗器械及时放置在冰柜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4/8/9 | 2099/12/31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自觉履行;十五日 |
淮北市相山区王长钊大药房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案 | 淮北市相山区王长钊大药房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603MA8NQCMB7Q | 王芳兰 | 相市监处罚〔2024〕162号 |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 当事人于2017年9月份从上门销售的人手中购进炮山甲片83克,无进货票据。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以每克10元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70克,其余炮山甲片当事人已销售完。当事人的涉案货值金额830元,违法所得83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830元,2、罚款人民币7470元 | 2024/8/16 | 2099/12/31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自觉履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