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4.7.26-2024.7.30)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履行方式和时间 |
淮北市相山区发现美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淮北市相山区发现美美发店 7.30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TBHC698 | 王银花 | 相市监处罚〔2024〕161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2019年10月25日,当事人从淘宝网上以每支32.80元的价格购进施华蔻伊采炫棕染发膏5支,净含量:60ml,原产国:德国;制造商:汉斯·施瓦茨科普夫&汉高责任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20160435,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05月16日,截止检查之日,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有三支摆放上货架上待用。当事人货值金额98.40元,因涉案化妆品尚未拆封使用,因此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支,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4/7/26 | 2099/12/31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自觉履行;十五日 |
淮北市相山区古色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淮北市相山区古色美发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U1NXF9B | 张款 | 相市监处罚〔 2024 〕120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24/7/30 | 2099/12/30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自觉履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