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相)罚〔2024〕9号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相)罚〔2024〕9号
淮北市信服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70913597R,法定代表人:张学保,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瑞骑路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7月24日至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年监督帮扶第八轮次工作人员现场交办关于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期间,你公司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120台车检测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OBD诊断仪,检测通过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52台车擅自放宽检测方法,检测通过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2024年7月22日,对黑色长城牌汽车(皖F77474)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期间,取样管插入深度不足 400mm,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2023年11月13日,对车牌号为皖FH3L69车辆进行检测时,该车有明显黑烟冒出,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共计为174台车出具了174份虚假检测报告,非法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218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检测站站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环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环检辅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引车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7份,证明被调查人李伟、张宝磊、吕孝龙、王恒军、刘慧、许干、李维光的身份;
2、你公司出具的CALID码、CVN码相同的检测报告120份及清单,证明你公司通过不按规定使用OBD诊断仪,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3、你公司使用自由加速法或双怠速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52份及清单,证明你公司通过擅自放宽机动车辆检测方法的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4、你公司2023年11月13日出具的对车牌号为皖FH3L69的柴油货车的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在2023年11月13日对车牌号为皖FH3L69的柴油货车检测情况;
5、你公司2024年7月22日出具的对车牌号为皖F77474的黑色长城牌汽车的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7月22日对车牌号为皖F77474的黑色长城牌汽车检测情况;
6、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生态环境部2024年监督帮扶第八轮次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共有1524辆车CALID码、CVN码相同,73辆车擅自变更检测方式,放宽检测方法;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相山区机动车监测站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86号)、《关于淮北市信服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88号)中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自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对车辆进行检测的过程中有120台车存在检测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OBD诊断仪,检测通过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52台车存在擅自放宽检测方法,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的行为。另发现2023年11月13日你公司存在对车牌号为皖FH3L69的车辆进行检测时,在该车有明显黑烟冒出的情况下,为该车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检测报告的行为的情况。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关于相山区机动车辆检测机构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99号)中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7月22日对车牌号为皖F77474的黑色长城牌汽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期间,取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的行为的情况;
7、2024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在对车辆进行检测时,通过不按规定使用OBD诊断仪、擅自放宽机动车辆检测方法、违反机动车辆车辆检测规程等方式,为机动车辆出具合格的虚假检测报告,共涉及车辆174台检测报告174份;
8、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相山区机动车检测机构违规线索的提示函》1份、《关于相山区机动车监测站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86号),证明通过对生态环境部2024年监督帮扶第八轮次工作人员发现问题线索进行筛查,你公司共有120台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存在OBD诊断不合格的情况下,检测通过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有52台车进行检测时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9、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淮北市信服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88号),证明你公司在2023年11月13日对车牌号为皖FH3L69的车辆进行检测时,在该车有明显黑烟冒出的情况下,为该车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检测报告;
10、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相山区机动车辆检测机构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99号),证明你公司在车牌号为皖F77474的黑色长城牌汽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期间,取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检测通过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11、2024年7月24日视频刻录光盘一张,证明你公司对车辆进行检测期间,OBD数据读取阶段,OBD诊断仪未插入受检车辆;2024年8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2023年11月13日你公司对车牌号为皖FH3L69的车辆进行检测时,该车有明显黑烟冒出;2024年9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7月22日对车牌号为皖F77474的黑色长城牌汽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期间,取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12、你公司收费情况的说明及收费清单,证明你公司环检收费情况;
1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曾受到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相)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壹佰捌拾元整(你公司174台车辆检测报告环保检测费用为70元/辆,共计12180元);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元整。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0台以上),裁量百分值为34%;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9%。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10万元+(50万元-10万元)x(34%+17%+9%)=34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