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相)罚告〔2024〕11号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淮北环(相)罚告〔2024〕11号
淮北顺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3MA2UT20J7P,法定代表人:陈玉强,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孟山中路85号。
2024年8月13日至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年监督帮扶第八轮次交办关于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你公司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通过不按规定使用OBD诊断仪为83台机动车出具了83份虚假检测报告、通过擅自变更机动车辆检测方法为1台车出具了1份虚假检测报告,共计为84台车出具了84份虚假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检测站站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环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被调查人陈若飞、邵柱、周浩的身份;
2、你公司出具的CALID码、CVN码相同的检测报告83份及清单,证明你公司通过不按规定使用OBD诊断仪,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3、你公司使用双怠速法对车牌号为皖FB2A96的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擅自放宽机动车辆检测方法的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4、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共有83台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CALID码、CVN码相同的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对车牌号为皖FB2A96的车辆进行检测时,擅自放宽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5、2024年8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在对车辆进行检测时,通过不按规定使用OBD诊断仪、擅自放宽机动车辆检测方法的方式,为84台机动车辆出具84份合格的虚假检测报告;
6、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相山区机动车检测机构违规线索的提示函》1份、《关于相山区机动车监测站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86号),证明通过对生态环境部2024年监督帮扶第八轮次工作人员发现问题线索进行筛查,你公司共有83台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存在OBD诊断CALID码、CVN码相同的情况下,检测通过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有1台车进行检测时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7、你公司收费清单,证明你公司环检收费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伍仟捌佰捌拾元整(你公司84台车辆检测报告环保检测费用为70元/辆,共计5880元);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0台以上),裁量百分值为34%;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10万元+(50万元-10万元)x(34%+17%)=30.4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孙凯 马强
电 话:0561-3193235
地 址: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200号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