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相)罚告〔2024〕9号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淮北环(相)罚告〔2024〕9号
淮北锐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84994789A,法定代表人:汪广帅,地址:相山区人民路与西外环交界处南100米。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第一季度淮北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9月5日下午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破碎生产线和水泥稳定土生产线均未生产,破碎车间厂房顶部和四周有多处破损,破碎车间西南角卷帘不能完全密闭,敞开范围较大;车间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物料,仅部分采用黑色遮阳网进行覆盖,剩余物料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李超的身份;
2、2024年9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调查情况;
3、2024年9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破碎车间厂房顶部和四周有多处破损,破碎车间西南角卷帘不能完全密闭,敞开范围较大;车间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物料,仅部分采用黑色遮阳网进行覆盖,剩余物料未覆盖;
4、2024年9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前期进料、装卸物料时,破碎车间厂房顶部和四周已有多处破损,破碎车间西南角卷帘已不能完全密闭,敞开范围较大;车间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物料,仅部分采用黑色遮阳网进行覆盖,剩余物料未覆盖;
5、你公司提供的环评部分文本复印件1份,证明破碎车间需要密闭,物料堆场应在密闭厂房内;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案件总分值为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万元+(20万元-2万元)×0%=2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周安邦 赵永生
电 话:0561-3193235
地 址: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200号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