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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淮北环(相)罚〔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15:40来源: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北环()罚〔20248

 

淮北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TEX07M,法定代表人:刘勇,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工业园项目区。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你公司的环境违法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5日下午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所有的10辆混凝土搅拌罐车停放在你公司厂区院内,其中7辆混凝土搅拌罐车的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温度传感器加装了4CM左右的螺丝进行垫高,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秦加朋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车辆登记证复印件7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7份,证明被调查人秦加朋的身份;

2、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车辆现场调查情况;

3、2024年7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21张,证明:你公司厂区院内停放有7辆混凝土搅拌罐车的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温度传感器加装了4CM左右的螺丝进行垫高,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4、2024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所有的7辆混凝土搅拌罐车停放在你公司厂区院内,该7辆车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温度传感器加装了4CM左右的螺丝进行垫高,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48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