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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淮北环(相)罚〔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15:36来源: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北环()罚〔20246

 

张凯

性别: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19,住所: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蒙村一队13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的皖F88551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环境违法问题对你运营的皖F88551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7日下午现场检查时,你运营的车辆(皖F88551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临时停放在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院内,车辆装有一套尾气处理系统,为SCR系统(除氮)和DPF系统(除颗粒物),SCR系统连接有三条管线,分别为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传感器及尿素喷射单元,该车辆的温度传感器与排气筒连接处加装了约4cm左右的螺丝进行垫高,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F88551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登记证复印件1份、车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张凯的身份;

2、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运营的皖F88551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现场调查情况;

3、2024年7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皖F88551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SCR系统连接有三条管线,分别为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传感器及尿素喷射单元,该车辆的温度传感器与排气筒连接处加装了约4cm左右的螺丝进行垫高,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4、2024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皖F88551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SCR系统连接有三条管线,分别为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传感器及尿素喷射单元,该车辆的温度传感器与排气筒连接处加装了约4cm左右的螺丝进行垫高,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48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五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