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相)罚告〔2024〕5号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淮北环(相)罚告〔2024〕5号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1089533U,法定代表人:刘迎春,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渠沟镇环保站报告关于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侯家沟入河排污口处废水异常排放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并委托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侯家沟入河排污口处排放的废水、巴氏槽外排口排放的废水、巴氏槽内排放的废水及侯家沟内的水体分别进行取样检测,根据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12日出具的废水及地表水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煤炭采选,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张楼村,目前仍处于建设期,尚未进行环保验收。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目前主要产生矿井水及生活污水,根据该项目环评文本及批复文件要求,矿井水经过矿井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侯家沟入河排污口排入侯家沟,后经大庙沟最终进入王引河;侯家沟为东西走向,西为上游,东为下游,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现场调查时,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北副井东侧污水窨井正有废水外溢,废水来源于北副井来宾浴池产生的洗澡生活污水,外溢的生活污水未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排至巴氏槽外排口后,与正在排放的少量矿井水混合,经侯家沟入河排污口排入侯家沟,侯家沟入河排污口正在排放的废水颜色浑浊泛白,侯家沟入河排污口上下游周边水体颜色亦浑浊泛白。根据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出具的废水检测报告及地表水检测报告显示:2024年6月6日,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侯家沟入河排污口处正在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三次取样检测数据分别为19mg/L、22mg/L、20mg/L,平均值为20.33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排放限值(20mg/L)0.0165倍,侯家沟内入河排污口处东西两侧水体中化学需氧量COD浓度分别达到20mg/L、22mg/L,明显高于侯家沟上游200米处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13mg/L,你公司超标排放的废水已对侯家沟内的水体造成一定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汪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汪伟的身份;
2、2024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侯家沟入河排污口废水处排放的废水的来源、现场废水排放情况、侯家沟受污情况及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废水及地表水检测的情况;2024年6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侯家沟受污程度及侯家沟内无其他不明水体进入的情况;2024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废水异常排放的起始时间及你公司对管网的修复时间;2024年6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2024年6月6日矿井水排水量;
3、2024年6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6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由于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北副井来宾浴池排水管道发生堵塞,导致北副井东侧窨井生活污水外溢,外溢的生活污水与少量矿井水混合经侯家沟入河排污口排入侯家沟并对侯家沟造成一定污染的情况;
4、2024年6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19张,证明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北副井办公楼东侧污水窨井正有生活污水外溢,外溢的生活污水经管道排至巴氏槽外排口后与正在排放的矿井水混合,经侯家沟入河排污口排入侯家沟,侯家沟入河排污口正在排放的废水颜色浑浊泛白;我局委托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侯家沟入河排污口处排放的废水、巴氏槽外排口排放的废水、巴氏槽内排放的废水及侯家沟内水体进行检测;2024年6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北副井办公楼东侧污水窨井发生废水外溢的时间;
5、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废水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侯家沟入河排污口处正在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平均浓度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排放限值;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地表水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侯家沟入河排污口处正在排放的废水已对侯家沟内水体造成污染;
6、废水检测报告送达回证及地表水检测报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将检测结果书面送达你公司;
7、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恒源深部井新增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1份,证明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矿井水日排水量;
8、你公司项目环评文本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废水排放限值及接纳水体水功能;
9、《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环罚字〔2022〕18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的环境违法次数;
10、渠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深部井废水异常排放情况的报告》,证明你公司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排放废水的行为已对侯家沟水体及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11、你公司报送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泄漏管道进行维修,停止超标废水的排放,同时在侯家沟下游筑坝截污,防止前期排放的水污染物的进一步扩散,并委托第三方治理公司科学制定侯家沟河道治理方案,对受污河道进行治理,目前已及时完成整改,侯家沟内水体已治理完成并通过专家验收;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元整。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为2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投诉,裁量百分值为0%。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5%×(1-20%)]×100万元=24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元整。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专用裁量表7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肆仟元整。
超标污染物数目为1个,违法行为分值0%;超标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违法行为分值4%;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违法行为分值0%;日排放量为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一般排污单位),违法行为分值8%;排放去向为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违法行为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违法行为分值3%;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违法行为分值3%。裁量总分值=4%+8%+3%+3%=18%;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8%=34.4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肆仟元整。
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 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在新旧裁量规则衔接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孙凯 马强
电 话:0561-3193235
地 址: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200号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