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李佳豫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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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市监处罚〔2024〕185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
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9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309元。 |
2024/9/20 |
2099/12/30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禾子果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U2RYY7P |
梁艳芳 |
相市监处罚〔 2024 〕20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
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6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116元 |
2024/9/23 |
2099/12/30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凡小果水果食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8R17RR30 |
闫荣 |
相市监处罚〔2024〕19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查,淮北市相山区凡小果水果食品店2023年11月13日从淮北市相山区真是味干果炒货批发部购进:1.“米罐怪”米花糖(原味)1袋,共7斤,进货价33元/袋,销售价9.9元/斤,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7日,保质期:常温六个月,已开封,经执法人员称重核实,袋内余2.84斤,货值金额28.116元;2.“米罐怪”米花糖(焦糖味)1袋,共7斤,进货价33元/袋,销售价9.9元/斤,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8日,保质期:常温六个月,已开封,经执法人员称重核实,袋内余3.72斤,货值金额36.828元;3.“米罐怪”米花糖(膨化食品)共2袋,7斤/袋,进货价33元/袋,销售价9.9元/斤,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保质期:常温六个月,已开封,经执法人员称重核实,袋内余6.08斤,货值金额60.192元。当事人已提供索证索票材料,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共125.13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文书编号:相市监物字〔2024〕0627号)“米罐怪”米花糖(原味)2.84斤、“米罐怪”米花糖(焦糖味)3.72斤、“米罐怪”米花糖(膨化食品)6.08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4/9/25 |
2099/12/31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王亚运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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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运 |
相市监处罚〔 2024 〕14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4/9/25 |
2099/12/30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