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任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340603MB0W587389 |
佘旭祥 |
相市监处罚〔 2024〕122号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及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2024年5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检验室检验台1台正在运行的尿液分析仪。规格型号:US-300;生产许可:吉械注准20172400145;生产日期:2017年3月31日;使用期限:2024年3月31日;编号:17033D;生产厂家:长春市曼特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全类型:Ⅱ类。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尿液分析仪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是医疗机构。2018年从淮北利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1台长春市曼特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尿液分析仪,产品名称:尿液分析仪;规格型号:US-300;安全类型:Ⅱ类;生产许可:吉械注准20172400145;注册许可:吉械注准20172400145;生产日期:2017年3月31日;使用期限:2024年3月31日;技术要求编号:YZB/吉0145-2010;编号:17033D;生产厂家:长春市曼特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长春是绿园区春城大街68号大众花园小区4号楼208室长春市绿园区西新工业集中区。当事人提供了淮北利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单和发票,未能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尿液分析仪已超过使用日期,货值金额3500元。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 |
2024/9/29 |
2099/12/30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