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2.5-2025.2.10)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淮北市相山区若隆烟酒店 2.6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UHD9978 | 王冬 | 相市监处罚【2024】317号 | 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2024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长山路东黎苑二期73#104号的淮北市相山区若隆烟酒店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3瓶瓶体标注“迎驾贡酒浓香型白酒”“迎16驾”,瓶盖上标有“20231109”(2瓶)、“20231108”(1瓶)字样的白酒,上述3瓶白酒无外包装,无标签信息。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封扣押上述无标签、无外包装的白酒。经查明,当事人店内所销售的无标签、无外包装的白酒为预包装食品,瓶体标注“迎驾贡酒浓香型白酒”“迎16驾”,瓶盖上标有“20231109”(2瓶)、“20231108”(1瓶)字样,当事人店内共3瓶上述白酒,进货价200元/瓶,售价27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810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无标签、无外包装的预包装白酒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前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白酒,并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自由裁量从轻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无标签的白酒3瓶,3.罚款人民币2000元。 | 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3.罚款人民币2000元。 | 1.警告,2.没收无标签的白酒3瓶,3.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2 | 0.081 | 2025/2/5 | 2099/2/5 | 2025/5/5 | |
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淮北相山区皇家花园分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603MAD2W01DX1 | 于晓云 | 相市监处罚〔2024〕293号 |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2024年10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检查,发现散装熟食专柜未加盖防尘防蝇设施,本局对当事人送达(相)市监责改(2024)100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4年10月15日前加盖防尘防蝇设施,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散装熟食专柜已购置了防尘防蝇设施,但工作人员未落实岗位责任,至检查时仍未加盖防尘防蝇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2 | 0 | 2025/2/5 | 2099/12/31 | 2025/5/5 | |
浙江邦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2.11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600MA2N4QBM4C | 马传忠 | 相市监处罚〔2024〕290号 | 利用单位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相检建〔2024〕10号),其中2016年12月,马传忠成立浙江邦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马传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2月2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马传忠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传忠成立浙江邦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 吊销执照 | 吊销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91340600MA2N4QBM4C |
2025/2/8 | 2099/12/30 | 2028/2/8 | ||
淮北市相山区易行通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PRJNB92 | 丁怀峰 | 相市监处罚〔2024〕291号 | 利用单位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相检建〔2024〕10号),其中2015年9月,丁怀峰成立淮北市相山区易行通经营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丁怀峰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3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案犯朱敏、董苏蓉上诉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怀峰成立淮北市相山区易行通经营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 吊销执照 | 吊销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92340603MA2PRJNB92 |
2025/2/8 | 2099/12/30 | 2028/2/8 | ||
淮北市相山区京生照相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DNCGUT9C | 李玉萍 | 相市监处罚〔2024〕300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淮北市相山区京生照相馆买到过期的双汇香辣香脆肠,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进门右侧货架上发现2袋双汇香脆肠、2袋菜香婆儿泡椒鸡蛋、2袋闽相都肉松面包、2袋顶呱呱徽记老爷爷、5袋洽洽焦糖瓜子、3袋洽洽山核桃瓜子、1袋苏打饼干均已超过保质期。其中有2袋双汇香辣香脆肠为过期后销售。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从相山区乐禾百货商店购进的,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进货票据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仅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计算,货值金额5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香脆肠2袋、菜香婆儿泡椒鸡蛋2袋、闽相都肉松面包2袋、顶呱呱徽记老爷爷2袋、洽洽焦糖瓜子5袋、洽洽山核桃瓜子3袋、苏打饼干1袋;3、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2 | 0 | 2025/2/8 | 2099/12/30 | 2025/5/8 | |
淮北市相山区羿辰酒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NHBDT4U | 许乃辉 | 相市监处罚〔2024〕316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当事人主要经营食品销售等。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0、21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8瓶“水井坊”白酒,售价350元每瓶。 2024年12月1日,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其中上述7瓶“水井坊”白酒(浓香型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经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经鉴定,该送鉴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属侵犯我公司“水井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水井坊”白酒商标注册证(第1792455号)显示注册人是“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6月20日。 当事人共购进8瓶“水井坊”白酒,不能提供上述白酒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共销售8瓶“水井坊”白酒,鉴定了7瓶“水井坊”白酒,违法经营额24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涉案7瓶“水井坊”白酒;2.罚款人民币3000元。 | 0.3 | 0.245 | 2025/2/10 | 2099/12/30 | 2025/5/10 | |
淮北市相山区实小印刷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PQ53M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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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云 | 相市监处罚〔2024〕3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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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实小印刷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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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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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不合格产品“育芽”数学簿20本和“育芽”练习簿20本; 2.没收违法所得843.2元; 3.罚款人民币3437.5元,罚没合计4280.7元。 |
0.3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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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542 | 2025/2/10 | 2099/12/30 | 2028/2/10 | |
淮北市相山区惠农农资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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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PRCFT65 |
丁学英 |
相市监处罚〔 2024 〕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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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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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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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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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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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 | 2025/2/8 | 2099/12/30 |
20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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