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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淮北环(相)罚〔2024〕13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14:37作者:相山环保局来源: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北环()罚〔202413

 

安徽金冠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4363E,法定代表人:李茂华,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西路5号。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交办的你公司玻璃窑炉废气排放超标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并委托驻市监测中心对玻璃窑炉废气进行取样检测,根据2024年10月11日驻市监测中心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30日上午你公司玻璃窑炉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正常排放,根据2024年10月11日驻市监测中心出具的对你公司2024年9月30日取样检测的废气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2024年9月30日上午玻璃窑炉废气排放中颗粒物浓度达到72mg/m³,超出其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30mg/m³)1.4倍。经调查,造成你公司玻璃窑炉废气排放超出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的原因为:你公司自2024年9月20日起,陆续使用耐火材料对玻璃窑炉内部进行喷枪修补,导致颗粒物浓度增大,造成了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韦志怀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韦志怀的身份;

2、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4年9月30日上午你公司玻璃窑炉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正常排放,驻市监测中心对你公司玻璃窑炉废气排口取样检测;

3、2024年9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驻市监测中心对你公司玻璃窑炉废气排口取样检测情况,你公司环保负责人韦志怀全程陪同并签字确认;

4、驻市监测中心2024年10月11日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玻璃窑炉废气排放中颗粒物浓度超出排污许可证浓度限值情况及送达情况;

5、2024年10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年9月30日上午你公司玻璃窑炉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正常排放,根据2024年10月11日驻市监测中心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2024年9月30日上午玻璃窑炉废气排放中颗粒物浓度达到72mg/m³,超出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30mg/m³)1.4倍;

6、你公司高效节能环保炉窑及配套生产线改造项目环评文本1份(节选)、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节选),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限值;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你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相关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2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专用裁量表6-1的裁量标准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案件总分值为16%:超标污染物数目(1个),分值为0%;超标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分值为0%;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或者林格曼黑度3级。),分值为8%;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分值为8%;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分值为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一般期间),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6%=32.8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捌仟元整。

鉴于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并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2024年11月27日,你公司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及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你公司拟减少罚款幅度的16%。

最终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32.8万元-(100万元-20万元)×16%=20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