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相)罚告〔2025〕1号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淮北环(相)罚告〔2025〕1号
淮北市多成电子线路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UFMPU43,法定代表人:李永红,地址: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园2栋。
2023年11月7日至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线路板制造、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综合废水、高浓度有机废水、低浓度有机废水、铜氨废水、含铜废水、络合铜废水6种废水,6种废水经管道收集至你公司的6个废水收集池后交由淮北顺泰水务有限公司代为处理。
2023年11月7日,你公司正常生产,1楼南车间电镀生产线南侧车间外有一管道向外排放废水、干膜显影机排水管道下方有一水管正在泄露。经进一步排查,你公司自2023年9月29日起,将1楼电镀生产线产生的铜氨废水通过南侧车间外管道直接排放至车间外南侧地面上;另外,自2023年9月起,你公司1楼干膜显影机低浓度有机废水排放管道长期泄露,泄露的废水直接流至车间外南侧地面上。以上2处废水均排至车间外南侧地面上,形成了一条长79米,平均宽度约1.1米(含0.8米水泥散水坡)的污染段,污染段内有水段水体颜色呈蓝色,部分无水段底泥呈绿色(污染段北侧为车间围墙,东侧、南侧为高出污染段的绿化带,西侧设有围堰,整体形状类似于一条东高西低的水沟),你公司车间外南侧地面未采取防渗防漏防腐措施。
通过现场对污染段内车间外导电膜机磨板机排水管下方、干膜显影机排水管下方、光学检验房南侧排水管下方、电镀生产线南侧排水管下方存留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4处采样点位的废水中总铜含量分别为:车间外导电膜机磨板机排水管下方33.0mg/L、干膜显影机排水管下方4.23mg/L、光学检验房南侧排水管下方32.4mg/L、电镀生产线南侧排水管下方222mg/L,均超出《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中总铜直接排放限值,分别超出总铜直接排放限制65倍、7.46倍、63.8倍、443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行政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维修工人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2、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3年11月7日你公司1楼电镀生产线产生的铜氨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至车间外南侧地面上,1楼干膜显影机低浓度有机废水排放管道泄露废水至车间外南侧地面上,在车间外南侧地面形成长79米,平均宽度约1.1米的污染段,周边未采取防渗防漏防腐措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渗坑内水体进行采样检测,你公司行政经理陈兵对采样过程无异议并签字确认的情况;
3、2023年11月7日你公司1楼车间内及2楼阻焊车间内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公司1楼车间、2楼阻焊车间生产及排水管道铺设的情况;2023年11月7日你公司1楼车间南外侧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1楼车间南外侧铜氨废水管道直排、低浓度有机废水管道泄露在车间南外侧形成污染段,污染段内水体呈蓝色,底泥呈铜绿色的情况;2023年11月7日在你公司1楼车间南外侧现场采样照片2张,证明现场采样时你公司行政经理陈兵全程陪同,对采样过程无异议并签字确认的情况。2023年11月8日你公司1楼车间南外侧勘察情况现场照片5张,证明在你公司1楼车间南外侧污染段长度为79米,平均宽度约1.1米,污染段底部有宽为0.8米的水泥散水坡,污染段整体形状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关于渗坑的定义的情况。
4、2023年1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1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时间以及你公司自2023年9月29日起,将1楼电镀生产线产生的铜氨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至车间南外侧地面上的情况;自2023年9月以来,你公司1楼干膜显影机低浓度有机废水排放管道长期泄露,泄露的废水直接流至车间南外侧地面上以及车间南外侧周边地形地貌布局的情况;
5、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你公司《多成PCB电路板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一份、排污许可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南外侧污染段内的水体超出你公司执行的《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中总铜直接排放限值及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情况;
6、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法大队2023年12月20日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各1份,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12月20日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1份,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2025年3月7日出具的关于淮北市多成电子线路板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的移送书1份,证明我局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查处情况;
7、你公司废水泄漏区土壤现状调查报告1份、废水泄漏区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1份、废水泄漏区应急修复技术方案1份、修复完成后土壤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陆仟元整。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应对你公司将电镀生产线产生铜氨废水及干膜显影机产生的低浓度有机废水通过车间南外侧的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的违法行为拟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陆仟元整。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为2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重大,裁量百分值为3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20%+32%×(1-20%)]×100万元=45.6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陆仟元整。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 的裁量标准,我局应对你公司将电镀生产线产生铜氨废水及干膜显影机产生的低浓度有机废水通过车间南外侧的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的违法行为拟罚款人民币(大写)陆拾万捌仟元整。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2.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分值20%;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分值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分值1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0%;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20%+16%+15%)=60.8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陆拾万捌仟元整。
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 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在新旧裁量规则衔接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 进行裁量,故我局应对你公司将电镀生产线产生铜氨废水及干膜显影机产生的低浓度有机废水通过车间南外侧的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的违法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陆仟元整。
鉴于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将车间南外侧的渗坑内受污土壤进行修复,并重新铺设车间外南侧废水排放管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的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你公司拟减少罚款幅度的20%。最终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45.6万元-(20%×100万元)=25.6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陆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孙凯 马强
电 话:0561-3193235
地 址: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200号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