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4.8-2025.4.1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淮北市相山区易寿堂寿衣店 4.21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8QC6L6XU | 吕博 | 相市监处罚【2025】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0元整 | 0.1 | 2025/4/16 | 2099/12/31 | 2025/7/1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动履行/3个月 | |
淮北市钰超百货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91340603MAE4XCEK14 | 李超 | 相市监处罚〔2025〕3号 |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开始经营,主要经营日用百货等,其美团店铺名称为“乐小二·生活超市(淮北店)”。 灰色网红鸭电暖袋,无外包装盒,附带标签印有名称:电暖袋;额定电压:22V;额定功率:420W;额定频率:50Hz;合格证:检19。当事人称上述电暖袋于2024年购进,共购进3个,进价为13.5元/个,于2024年12月销售2个(其中包含销售给举报人王子恒1个),剩余1个未销售,售价为25.9元/个,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进货记录。当事人现场剪开电暖袋内部后依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22.33】“在正常使用中易触及的或可能成为易触及的导电性液体,不应与带电部件直接接触,电极不应用于加热液体”可判定上述电暖袋为电极式热水袋,依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认定上述电暖袋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经我局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已将上述电暖袋下架。 综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77.7元,违法所得24.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1.没收非法财物;2.没收非法财物,3.罚款。 |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1个电暖袋;2、没收违法所得24.8元;3、罚款人民币23.31元,罚没合计:48.11元。 | 0.002331 | 0.00487 | 2025/4/18 | 2099/12/30 | 2025/7/18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动履行/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