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6.1-2025.6.7)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淮北市相山区小屋里的爱童装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PQ8AQ3Q | 孙秀梅 | 相市监处罚〔2025〕2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品牌为G.DUCKKIDS款号:8812的羽绒马甲2件;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86元,罚没共计986元。 | 0.05 | 0.0486 | 2025/6/5 | 2099/12/30 | 2025/9/5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动履行/3个月 |
淮北市相山区孟勐食品店 6.10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RJ49H6Y | 孟勐 | 相市监处罚〔2025〕2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 发布的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85元 | 0.0185 | 2025/6/6 | 2099/12/30 | 2025/9/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动履行/3个月 | |
淮北市相山区耐普照明专卖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NE91C7W | 张玲玲 | 相市监处罚〔2025〕44号 | 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 |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灯具。 当事人经营的1盒“大明谷”LED一体化明装筒灯12W(佛山易斯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1盒“卡焰”LED明装筒灯9W(生产商:江门市梵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1盒“星致”LED明装筒灯9W(生产企业:江门市梵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盒“卡焰”LED方形筒灯2*12W(生产商:江门市江海区梵林照明电器厂)、4盒“阿里泰”LED吸顶灯24W(制造商:中山市云旭灯饰厂)、1盒“阿里泰”LED吸顶灯50W(制造商:中山市云旭灯饰厂)。上述灯具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归属第九类照明电器,56.灯具(1001),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当事人售卖的上述灯具均无3C认证标志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灯具的CCC认证证书原件。 上述涉案1盒“卡焰”LED明装筒灯9W及2盒“卡焰”LED方形筒灯2*12W均由当事人2025年3月17从淮北市相山区易佩佩电器经营部购进,“卡焰”LED明装筒灯9W购进价3元/盒,销售价4元/盒、“卡焰”LED方形筒灯2*12W购进价5.5元/盒,销售价6.5元/盒,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涉案1盒“大明谷”LED一体化明装筒灯12W,售价6.5元/个、1盒“星致”LED明装筒灯9W,售价4元/个、4盒“阿里泰”LED吸顶灯24W,售价12元/个、1盒“阿里泰”LED吸顶灯50W,售价16元/个,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上述涉案所有灯具均未销售。 综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91.5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45.75元 | 0.004575 | 2025/6/6 | 2099/12/30 | 2025/9/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动履行/3个月 | |
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渠沟店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91340603MA2UBW3A65 | 于晓云 | 相市监处罚〔2025〕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 提供服务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 没收违法所得0.59元;2. 罚款人民币73.56元;3. 罚没款共计74.15元。 | 0.007356 | 0.000059 | 2025/6/6 | 2099/12/30 | 2025/9/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动履行/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