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6.8-2025.6.14)

发布时间:2025-06-16 10:45作者:相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淮北市相山区王宁宁蔬菜铺  6.17 个体工商户 92340603MAE9X2MJ1C 王宁 相市监处罚〔2025〕40号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菜山药”由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从淮北市凤凰山农贸批发市场购进,购进33.6斤,共计90元,售价5元/斤,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菜山药”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记录及凭证。
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168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菜山药的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张贴召回通告对抽检不合格的“菜山药”进行召回,未收到消费者对涉案农产品造成不良反应情况的反馈,当事人于2025年4月7日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1.警告
2.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0.1 2025/6/12 2099/12/30 2025/9/12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动履行/3个月
淮北市相山区许应梅蔬菜摊 个体工商户 92340603MA2N49F46K 许应梅 相市监处罚〔2025〕41号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7日从濉溪县城南慎亚蔬菜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21MA2N3G2R59;经营场所:濉溪县中瑞批发市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生姜”10kg,进价8元/kg,售价16元/kg。
2025年4月11日,我局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所在地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相市监协查〔2025〕18号),请其协助调查:1.濉溪县城南慎亚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2.淮北市相山区许应梅蔬菜摊提供的濉溪县城南慎亚蔬菜批发部出具的送货单是否真实有效;3.上述“生姜”是否为濉溪县城南慎亚蔬菜批发部销售。2025年4月30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1.濉溪县城南慎亚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实有效;2.淮北市相山区许应梅蔬菜摊提供的濉溪县城南慎亚蔬菜批发部出具的送货单真实,但对记录内容蒋慎亚不予认可;3.蒋慎亚对销售给淮北市相山区许应梅蔬菜摊该批涉案的生姜事实不予以认可。
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160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生姜的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张贴召回通告对抽检不合格的生姜进行召回,未收到消费者对涉案农产品造成不良反应情况的反馈,当事人于2025年4月7日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1.警告
2.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0.1 2025/6/12 2099/12/30 2025/9/12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动履行/3个月 
淮北市相山区阿宁水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0603MAED7X7H6E 张宁 相市监处罚〔2025〕38号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2日办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新鲜水果零售等,当事人店内抽检不合格批次梨子由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从濉溪中瑞批发市场购进,共购进40斤,进价1.5元每斤,售价2.5元每斤,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梨子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记录及凭证。 
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100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梨子的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张贴召回通告对抽检不合格的梨子进行召回,未收到消费者对涉案农产品造成不良反应情况的反馈,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罚款;警告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0.1 2025/6/12 2099/12/30 2025/9/12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动履行/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