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7.1-2025.7.8)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安徽花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4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60034391017XR | 张松雅 | 相市监处罚〔 2025 〕9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 构成了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 | 0.05 | 2025/7/3 | 2099/12/30 | 2025/10/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动履行/ 3个月 | |
淮北市相山区徽园茶行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PT9KK7R | 潘红林 | 相市监处罚〔2025〕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没收非法财务;罚款 | 1、没收标有“太平猴魁”字样的空茶叶包装盒1盒;2、罚款人民币200元。 | 0.02 | 2025/7/2 | 2099/12/30 | 2025/10/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动履行/3个月 | |
淮北市相山区亚坤电动自行车销售部 7.9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WGW6W4Q | 张子阳 | 相市监处罚〔2025〕55号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23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鞍座与其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外形简图不一致,长度明显超过350mm,执法人员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扣押。上述车辆产品合格证均标注经过检验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货价共19590元,售价共23480元,货值金额234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车辆供货方营业执照,仅能提供2025年4月14日出货单。上述车辆均未售出,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 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进行测量确认,均超过350mm,如型号TDT02343Z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约为5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尺寸限值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当事人对现场测量结果无异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涉案23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1 | 2.348 | 2025/7/8 | 2099/12/30 | 2028/7/8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动履行/3个月 |
淮北市相山区徽香茶业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PRHYJ9F | 王维 | 相市监处罚〔 2025 〕8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标有“太平猴魁”字样的空茶叶包装盒3盒;2、罚款人民币200元 | 0.02 | 0.006 | 2025/7/8 | 2099/12/30 | 2025/10/8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动履行/3个月 |
淮北市相山区雾兰香茶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PR2RC67 | 韩传荣 | 相市监处罚〔 2025 〕8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标有“黄山毛峰”字样的空茶叶包装盒2盒;2、罚款人民币200元 | 0.02 | 0.004 | 2025/7/8 | 2099/12/30 | 2025/10/8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动履行/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