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4.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淮北市相山区薛继飞口腔诊所 | 个人独资企业 | 91340603MA2U12RN9E | 薛继飞 | 相市监处罚〔2024〕310号 | 使用未经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及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薛继飞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二楼库房货架二层单独摆放的2瓶造牙树脂(Ⅱ)型(色号:2#,生产厂家:上海新世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6月8日,标准号:YZB/1325-2008,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356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631416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医疗器械注册证、供货方资质证明、进货查验记录。上述造牙树脂由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从拼多多店家“淼悦医疗健康进口专营店”购进,进价7.3元/瓶,共购进2瓶。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名称为深圳淼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 月15 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https://59.203.19.146/xtmh/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相市监协查〔2024〕42号),2024年11月 19 日,我局收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回复内容为:“上海新世纪齿科材料有限公司针对协查内容提供了《情况说明》及《对比说明》”。情况说明及对比说明结论为“协查的造牙树脂非我公司生产”。通过拼多多平台查询“淼悦医疗健康进口专营店”,发现该店已不存在。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上述造牙树脂外包装标注的注册证编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631416号,未查询到相关医疗器械信息。 涉案货值金额14.6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2.没收涉案造牙树脂(Ⅱ)型2瓶;3.罚款人民币5000元。 | 0.5 | 0.0014 | 2025/4/3 | 2099/12/30 | 2025/6/31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动履行/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