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6.23)

发布时间:2025-06-23 17:15作者:相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淮北相山微悦医疗美容门诊部  6.24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603MA2RHX8P36 沈莉莉 相市监处罚〔2025〕36号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长山路与桓谭路交口金色云天2#-302的淮北相山微悦医疗美容门诊部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到三楼的楼梯边发现有尺寸约1.7m*2.8m悬挂灯箱1个,上面标注内容“灵动美眼·微悦·0风险承诺不满意全额退款”,三楼吧台处有尺寸约0.2m*0.18m台卡1个上同样标注“0风险承诺不满意全额退款”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已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整改。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医疗美容、美容外科等经营项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悬挂标注内容“灵动美眼·微悦·0风险承诺不满意全额退款”灯箱1个,另有标注“0风险承诺不满意全额退款”内容台卡1个在经营场所内摆放展示,其余7个台卡内容均与现场发现标注“0风险承诺不满意全额退款”内容一致。当事人店内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当前已下架上述广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罚款 罚款人民币466.5元 0.04665 2025/6/23 2099/12/30 2025/9/23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动履行/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