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7.24-2025.7.30)

发布时间:2025-08-01 16:12作者:相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淮北市相山区侯永养生保健会所    个体工商户 92340603MA2UM61008 侯永 身份证 相市监处罚〔2025〕102号 发布的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西苑小区F2组112号的淮北市相山区侯永养生保健会所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屋内货架上发现有尺寸约0.2*0.3m的宣传单页47张,上面标注内容“元宇宙氢原子水-康复专用水 氢含量>9800PPB,世界领先 主要作用:解酒护肝、融解油脂、疏通血管、降三高、除痛风、抗氧化、美容补水、抗炎性”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已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参照自由裁量从轻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元。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元 0.005 0 2025/7/28 2099/12/30 2025/10/28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米苏甜心西饼屋涉嫌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案 个体工商户 92340603MA2PTFKP40 王恒冠 身份证 相市监处罚〔2025〕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淮北市相山区米苏甜心西饼屋涉嫌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警告 2025/7/30 2099/12/30 2025/10/30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北市相山区粉浪儿冰粉店 个体工商户 92340603MA8NXQ4H8U 单淼淼 身份证 相市监处罚〔2025〕34号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 2024年10月23日我局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2024年7月18日淮北优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食品安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粉浪儿冰粉店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后厨左侧货架上发现:1、仙榨季青提多肉果粒1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2、原味冰沙粉1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3、海特尔玫瑰花果味酱1袋(生产日期:2024年2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4、海特尔百香果酱1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4日,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截至检查日期,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食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
1、仙榨季青提多肉果粒浆1袋,净含量:1kg/袋,生产商:徐州市禧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24元/袋,已开封使用;
2、原味冰沙粉1袋,净含量:1kg/袋,生产商:徐州市禧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32元/袋,已开封使用;
3、海特尔玫瑰花果味酱1袋,净含量:1.2kg/瓶,生产商:莱阳海特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2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24元/袋,已开封使用;
4、海特尔百香果酱1袋,净含量:1.2kg/瓶,生产商:莱阳海特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月4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24元/袋,已开封使用。
截至检查之日,以上产品均超过保质期。调查期间,当事人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于2025年5月4日到期,当事人已申请延续,并于2025年5月6日重新办理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从徐州市禧仕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均为当事人制作店内销售产品的原料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仅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计算,货值金额104元,当事人上述为食材原材料不单独售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成食品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构成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警告、没收财物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仙榨季青提多肉果粒1袋、原味冰沙粉1袋、海特尔玫瑰花果味酱1袋、海特尔百香果酱1袋;3、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 0.0104 2025/7/28 2099/12/30 2025/10/30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