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8.1-2025.8.7)

发布时间:2025-08-08 16:14作者:相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淮北市相山区实小印刷厂 个体工商户 92340603MA2PQ53M8P 刘凤云 身份证 相市监处罚〔2025〕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淮北市相山区实小印刷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不合格产品“育芽”英语簿10本和“育芽”练习簿10本;2.没收违法所得172.2元;3.罚款人民币312.5元,罚没合计484.7元。 0.03125 0.01722 2025/8/6 2099/12/30 2025/11/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猫头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603MA8N19T665 李文龙 身份证 相市监处罚〔2025〕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构成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150元整。 0.015 2025/8/1 2099/12/30 2025/11/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橙也烘焙店 个体工商户 92340603MA8P3TQ803 马盈盈 身份证 相市监处罚〔2025〕96号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开始经营,主要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包括甜点、蛋糕等。
涉案食品原料信息如下:
1、“艾贝儿”烘焙装饰糖果: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3/11/09,保质期至2025/05/08,生产厂家:浙江晟婕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数量:1罐,进价:4.63元/罐,货值:4.63元,用于蛋糕表面装饰;
2、“焙小姐”彩糖珠:净含量:85克,生产日期:2022年9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温州市米斯焙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数量:1罐,进价:6.72元/罐,货值:6.72元,用于蛋糕表面装饰;
3、“卡通装饰糖”:净含量:120克,生产日期:2023/11/20,保质期:18个月,生产单位:山东凯贝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数量:1罐,进价:12.8元/罐,货值:12.8元,用于蛋糕表面装饰。
涉案食品添加剂信息如下:
1、“法采”复配着色剂(秋叶黄色):净含量:23g,生产日期:20230517,保质期:24个月,生产方:广西聚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适用范围:糕点上彩装或按GB2760标准使用。采购数量:1瓶,进价:11.56元/瓶,货值:11.56元,用于蛋糕调色;
2、“法采”复配着色剂(皇家绿):净含量:22g,生产日期:2021/03/17,保质期:24个月,生产方:山东凯贝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范围:糖果、糕点上彩装。采购数量:1瓶,进价:11.56元/瓶,货值:11.56元,用于蛋糕调色。
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均已开封使用,依据标签信息,认定上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
综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47.27元,因涉案食品为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警告
2.没收非法财物
3.罚款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罐“艾贝儿”烘焙装饰糖果、1罐“焙小姐”彩糖珠、1罐“卡通装饰糖”、1瓶“法采”复配着色剂(秋叶黄色)、1瓶“法采”复配着色剂(皇家绿);3、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 0.004727 2025/8/7 2099/12/30 2028/8/7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赵中文烙馍店  个体工商户 92340603MA2REB837H 赵中文 身份证 相市监处罚【2025104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025年58日,我局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工的烙馍(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69日,我局收到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烙馍的检验报告。2025610日,我局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APH-SP-2505X0571)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加工烙馍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烙馍(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食品添加剂。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烙馍(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173/公斤,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2、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合计2250元。 0.2 0.025 2025/8/7 2099/12/31 2028/8/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