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7.28)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淮北市相山区小屋美甲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E3MERY3Y | 李平 | 身份证 | 相市监处罚〔2025〕103号 | 发布违法广告 | 2025年6月10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淮北市相山区小屋美甲店在美团上【小屋美甲美容(南翔云集店)在美团发布【穿孔术】医疗广告,并未发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内容。2025年6月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店在美团上网页信息,页面写有“一次性打耳洞、一次性用品打耳钉(一对耳钉)”等内容。“打耳洞”属于医疗美容,而该店并非医疗资质机构。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南翔云集1#楼117号开展美甲和生活美容服务,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经营之日起开始在美团发布广告,开展“打耳洞”服务项目。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穿孔术属于美容外科一级项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参照自由裁量从轻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元。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元 | 0.002 | 0 | 2025/7/28 | 2099/12/30 | 2025/10/28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