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10.9-2025.10.15)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濉溪嵇康酒垆酒业销售服务部 10.13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21MA8QQ4JJ40 | 王恒侠 | 相市监处罚〔2025〕1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从轻理由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200元。 | 0.12 | 2025/10/9 | 2099/12/30 | 2028/10/9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
| 淮北市相山区龙禧广告传媒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NYELJ4M | 王芹 | 相市监处罚〔2025〕144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构成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从轻理由 | 罚款 | 款人民币1600元。 | 0.16 | 2025/10/9 | 2099/12/30 | 2028/10/9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
| 淮北市相山区艾五行养生馆 10.17 | 个体工商户 | 340602********2048 | 相市监处罚〔2025〕191 号 | 发布违法广告 | 2025年9月22日,我局收到举报称:在浏览抖音网发现该商家机构广告内容有违规内容,该商家宣传中提到(逐寒祛湿、疏通经络,祛除淤带,行气活血、消类炎止痛、拔毒泄热。扶正祛邪)等医疗用词。2025年9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墙面上悬挂的2块展板(0.7米×0.5米)上广告宣传用语,内容分别含有“正骨的十大功效:1.疏通经络;2.调和气血; 3.平衡阴阳拿;4.调理脏腑;5. 活血化瘀;6.理筋整复;7.消肿止痛;8.缓解拘疾; 9.扶正祛邪;10.防病保健”和“拔罐的作用:逐寒祛湿、疏通经络、祛除淤带、行气活血、消炎止痛、拔毒泄热。具有调整人体的阴阳平衡、解除疲劳、改善体质的功能,从而达到扶正祛邪、治愈疾病的目的”等内容与举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的店铺(艾五行养生馆)发布的服务商品中广告宣传图片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底制作并在店内悬挂含有上述广告内容的2块展板,同时也在抖音平台上架图片中所含内容与店内墙面上悬挂的展板上宣传广告相同内容的商品。上述广告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给第三方单位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架,费用共计为388元,故本案广告费用为388元。当事人已在店内清除上述广告并将所有的商品及宣传广告图片在抖音平台下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8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88元。 | 0.0388 | 0 | 2025/10/15 | 2099/12/30 | 2025/1/15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
| 淮北市相山区北淮老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342201********4158 | 相市监处罚〔2025〕190 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 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朝阳菜市场管理用房一层、二层的淮北市相山区北淮老饭店使用的“餐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10日我局收到上述“餐碗”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产品真实性及检验结论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15日转让了名称为淮北市相山区北淮老饭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由代计满变更为他人。 现查明:2025年2月6日,我局对店内使用的餐具(小碗)进行风险监测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下达了《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市监处罚〔2025〕1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26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餐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于2025年9月10收到上述“餐碗”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产品真实性及检验结论没有提出异议。由于涉案产品为餐具,餐具每日循环使用,不单独收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中从轻的理由,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0.5 | 0 | 2025/10/15 | 2099/12/30 | 2025/1/15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
| 淮北市相山区香蜜烘焙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XK1TH6U | 张磊 | 相市监处罚〔2025〕1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6.4.2” | 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警告 | 警告 | 2025/10/15 | 2099/12/30 | 2025/1/15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
| 淮北市相山区香蜜烘焙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2XK1TH6U | 张磊 | 相市监处罚〔2025〕1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已拆封的1袋焙多夫马卡龙糕点(混装);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2 | 0.002072 | 2025/10/15 | 2099/12/30 | 2025/1/15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