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10.21-2025.10.28)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安徽省德淮商贸有限公司 10.21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603MA2WT8N22J | 周开义 | 相市监处罚〔2025〕15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涉案3对内扣式接口;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罚款人民币165元,罚没合计:189元。 | 0.0165 | 0.0069 | 2025/10/21 | 2099/12/30 | 2026/1/21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 淮北好食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0.30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603MA8R2C8941 | 王宾宾 | 相市监处罚〔2025〕11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5.15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805.15元。 | 0.5 | 0.080515 | 2025/10/24 | 2099/12/30 | 2028/10/23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 王晓雨 | 自然人 | 340603********4235 | 王艳丽 | 相市监处罚〔2025〕129号 |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开始经营,主要经营文身服务,营业执照于2025年8月14日注销。 根据投诉人(监护人)袁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该未成年人袁某虎(出生日期:2010年2月5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所称的未成年人。当事人于2025年6月在未查验消费者袁某虎的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向其提供文身服务,并通过微信接收费用共计577元。 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57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77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合计:10577元。 | 1 | 0.0577 | 2025/10/28 | 2099/12/30 | 2028/10/28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 淮北市相山区北刺纹身服务工作室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EHF4H09J | 刘凡会 | 相市监处罚〔2025〕134号 |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开始经营,主要经营文身服务。 2025年7月3日,我局收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南黎派出所移交的线索称当事人违规向未成年人文身,该未成年人葛某悦(出生日期:2009年09月11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所称的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与当事人经营者的儿子刘某豪系朋友关系,且为当事人店内学徒,2025年6月27日未成年人葛某悦主动要求刘某豪帮其文身,当日,刘某豪在当事人经营者的陪同下为未成年人葛某悦在脖子处文身,样式为老鹰图案,当事人在知晓对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免费为其提供了文身服务。 综上,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1、警告;2、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1 | 2025/10/28 | 2099/12/30 | 2028/10/28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