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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淮北环(相)罚〔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9-03 11:19作者:相山环保局来源: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北环()罚〔20253

淮北市相山区张永汽车维修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03MA2RYL3FXJ,经营者:张永,地址: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寇湾社区孟山中路路西。

你汽车维修服务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省大气督察组下沉发现问题对你汽车维修服务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汽车维修服务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汽车维修服务部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期间,擅自将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取出后继续在喷漆房内从事机动车喷涂业务,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汽车维修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张永的身份;

2、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汽车维修服务部在开展车辆喷涂业务期间废气处理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拆除的活性炭堆放在废气处理设施旁;

3、2025年6月1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汽车维修服务部在开展车辆喷涂业务期间废气处理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拆除的活性炭堆放在废气处理设施旁;

4、2025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汽车维修服务部前期将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拆除放在废气处理设施旁,后继续在喷漆房内从事机动车喷漆业务;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汽车维修服务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58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3号)告你汽车维修服务部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汽车维修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同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汽车维修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

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违法行为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违法行为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违法行为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违法行为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违法行为分值0%。裁量总分值=0%。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0.2万元+(2万元-0.2万元)×0%=0.2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汽车维修服务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