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相)罚〔2025〕7号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相)罚〔2025〕7号
淮北矿务局九一〇厂梅孚石油发展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33681U,法定代表人:张波,地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九一〇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6月16日至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省大气专项督察组下沉交办问题及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发现问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加油站建成于1993年,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九一〇厂,属于城市建成区内,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实际你公司仅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自2024年8月至现场调查时92#汽油储罐、95#汽油储罐均未安装球阀,且2025年6月1#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管道断开,导致油气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监部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徐雷、李靖的身份;
2、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正常营业期间92#汽油储罐、95#汽油储罐均未安装球阀。2025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正常营业期间1#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管道断开;
3、2025年6月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建有92#汽油储罐、95#汽油储罐、0#柴油储罐,其中92#汽油储罐、95#汽油储罐均未安装球阀的情况;2025年6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在2025年6月28日正常营业,1#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管道断开的情况;
4、2025年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且在经营过程中92#汽油储罐、95#汽油储罐均未安装球阀,1#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管道断开的情况;
5、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仅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分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应办理排污许可证;
7、《淮北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23年)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一份,证明你公司位于城市建成区内;
8、你公司油气回收系统自行检测报告一份,证明2024年8月你公司开展油气回收系统自行监测时,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正常;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相)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
1、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办理排污许可证,仅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行为,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3-1 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应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违法行为分值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违法行为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违法行为分值2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违法行为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违法行为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违法行为分值0%。裁量总分值=0%+0%+20%+0%+0%+0%=20%。
根据罚款金额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处罚数额+(法定最高处罚数额-法定最低处罚数额)×违法行为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20%=36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元整。
2、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92#汽油储罐、95#汽油储罐均未安装球阀,1#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管道断开,导致油气直排外环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应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违法行为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违法行为分值11%;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违法行为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违法行为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违法行为分值0%。裁量总分值=0%+11%+0%+0%+0%=11%。
根据罚款金额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处罚数额+(法定最高处罚数额-法定最低处罚数额)×违法行为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万元+(20万元-2万元)×11%=3.98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