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相)罚〔2025〕8号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相)罚〔2025〕8号
淮北市川淮电路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UG29B8X,法定代表人:宋立果,地址:淮北市相山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园3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 7月 11 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排污许可证DA004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要求使用酸喷淋处理方式,现场使用PH纸检测循环水显示PH值为10呈碱性。
2025年7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交办你公司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如下:你公司正在生产,现场使用pH试纸测试碱性废气排放口(DA004)配套安装的酸性喷淋设施喷淋水箱内部喷淋循环水,结果显示喷淋水箱内喷淋循环水呈酸性,你公司于检查当天已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朱韬、张运涵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调查人朱韬、张运涵的身份;
2、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5年7月11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碱性蚀刻工序正常生产,对应的碱性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正常开启,现场使用PH纸检测碱性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显示PH值呈碱性;
3、2025年7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2025年7月11日你公司碱性蚀刻工序正常生产,对应的碱性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正常开启,现场使用PH纸检测碱性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显示PH值呈碱性;
4、2025年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5年7月11日你公司碱性蚀刻工序正常生产,对应的碱性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正常开启,现场使用PH纸检测碱性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显示PH值呈碱性;
5、你公司年产PCB电路板生产线项目环评批复、验收及环评文本(节选)相关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及排污许可相关资料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碱性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需呈酸性;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相)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案件总分值为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分值为0%;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20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