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相)罚〔2025〕9号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相)罚〔2025〕9号
淮北顺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3MA2UT20J7P,法定代表人:陈玉强,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孟山中路85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省环保督察组发现你公司存在问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5年1月16日对车牌号为皖FN9862的黑色江铃牌柴油车进行检测过程中,15时03分53秒开始排气管后方有可见烟雾排出,你公司于当日为该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2025年3月31日对车牌号为皖FHZ538的白色江铃牌柴油车进行检测过程中,16时35分30秒时,该车排气管口下方有可见烟雾排出,16时36分11秒时,排气管下方有可见烟雾排出,你公司于当日为该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公司共计为2台车出具了2份虚假检测报告,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53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检测站站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5份,证明被调查人陈若飞、邵柱、赵祥、张永、孙午帅的身份;
2、你公司2025年1月16日为车牌号为皖FN9862的黑色江铃牌柴油车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2025年3月31日为车牌号为皖FHZ538的白色江铃牌柴油车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为皖FN9862、皖FHZ538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3、2025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5年1月16日,你公司在为车牌号为皖FN9862的黑色江铃牌柴油车进行检测时,在有明显可见烟度排出的情况下为该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2025年3月31日为车牌号为皖FHZ538的白色江铃牌柴油车进行检测时,在有明显可见烟度排出的情况下为该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4、2025年10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你公司在2025年1月16日为车牌号为皖FN9862的黑色江铃牌柴油车进行检测时,在有明显可见烟度排出的情况下为该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2025年3月31日为车牌号为皖FHZ538的白色江铃牌柴油车进行检测时,在有明显可见烟度排出的情况下为该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5、2025年10月13日执法证据照片4张、执法证据视频2份,证明你公司在2025年1月16日为车牌号为皖FN9862的黑色江铃牌柴油车进行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排出;在2025年3月31日为车牌号为皖FHZ538的白色江铃牌柴油车进行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排出及你公司环保检测收费情况的情况;
6、2024年10月29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皖淮北环(相)罚〔2024〕10号),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曾受到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7、你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将车牌号为皖FN9862的黑色江铃牌柴油车、车牌号为皖FHZ538的白色江铃牌柴油车召回重检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相)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元整(你公司2台车辆检测报告环保检测费用为265元/辆,共计530元);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裁量百分值为0%;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1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9%。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10万元+(50万元-10万元)x(10%+9%)=17.6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陆仟元整。
鉴于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已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将车牌号为皖FN9862的黑色江铃牌柴油车、车牌号为皖FHZ538的白色江铃牌柴油车召回重检,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的19%,即减少(50-10)x19%=7.6万元。
最终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7.6万元-7.6万元=10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