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设置的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26-07-31 10:25作者:相山民政局来源:相山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规范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首次提出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设置的要求:

5.5.24A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²,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²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二、具体要求(参照上述规范)

3个条件同时满足需要设置

1、楼层条件:建筑为3层及3层以上

2、面积条件:总建筑面积>3000

3、设施照料设置:包含老年人照料设施

备注:二层及以上各层均须设置;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供失能老人使用且层数>2层的还需按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其他设置要求请参照上述规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