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指南
一、适用依据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0〕29号);
3.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皖人 社发〔2010〕87号);
4.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286号)。
二、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 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 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 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 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 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 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实施动态调整。其中就业确有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三、受理方式
1.线上渠道。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等。
2.线下渠道。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四、办理要件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户口簿或居住证;
3.就业创业证(人社部门在系统内进行核验);
4.根据不同类别对应提供家庭成员信息、《残疾人证》、《低保 证》、征地(征林)证明或能证明需要就业援助的材料。
五、办事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常住地(或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村) 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工作人员核验材料,如不符合要求,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及时受理。
2.初审。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将符合认定条 件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信息系统中完成初审,并同步报上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3. 审核认定。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 进行复核、认定,并于信息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
4.办结。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如有纸质申请材料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备查。
六、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七、业务表单:《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咨询电话:0561-3193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