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相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10 09:14作者:相山住建局来源: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地震局)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背景色: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淮政〔2015〕21号)及《淮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淮保租办〔202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6年相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6年10月10日—2026年10月31日。

备注:申请人到淮北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相山区相山北路82-5号)办理登记手续。(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该在本市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县区、开 发园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未在本市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情况。

三、配租房源

淮北市相山区绿金公馆12套房源(相山区桓谭路与站前路交叉口西南角)。

四、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

五、申请材料

(一)《淮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县区、开发园区)范围内无房证明;

(四)本市户籍人员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有效期内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证明合法就业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烟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六)针对淮北市就业人员,可根据其与淮北市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项目的运营

单位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审核:运营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

日内通过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情况每月报送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对审核未通过的

申请人员,运营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 年,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淮北市工作、居住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县区、开发园

区)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

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

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十)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附件信息

领取及提交《淮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地点:淮北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相山区相山北路82-5号)。

八、咨询电话

    0561-3898258。

特此公告。

     

淮北市保障性住房运营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

淮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申

 

请

 

人

 

情

 

况

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照片

身份证号

 

婚姻情况

 

家庭人口

 

户籍地址

 

工作单位及地址

 

 

共

 

同

 

承

 

租

 

人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职业

身份证号

 

 

 

 

 

 

 

 

 

 

 

 

 

本

 

人

 

申

 

明

本人承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县区、开发园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住宅、非住宅);未在本市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申请表所填信息均属实,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同意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查、抽查;如有隐瞒虚报,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请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