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相山区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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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2-24 06:23

相政办〔20205


各镇街、开发区,区直相关单位:

《相山区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4


相山区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

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调整利用制度,规范指标调剂行为,保障重点工程建设,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43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指标包括通过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复垦整理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拆旧整理复垦形成的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方式拆旧整理复垦形成的工矿废弃地指标。

本暂行办法所称指标调剂是指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和利用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指标进行项目建设等,通过淮北凤凰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山实业)交易平台,项目单位和指标持有人凤凰山实业有偿调剂相关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各镇(办)、开发区为项目实施主体;凤凰山实业支付土地复垦费用后为指标持有人。

土地复垦费用标准:

(一)复垦指标100亩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6万元/亩,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指标9万元/亩;

(二)复垦指标100亩以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7万元/亩,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指标10万元/亩。

各镇(办)、开发区完成项目立项后,凤凰山实业按设计指标面积暂借启动资金2万元/亩;项目完成验收备案后,根据验收可使用指标面积,凤凰山实业与各镇(办)、开发区完成结算并支付剩余费用;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将前期暂借凤凰山实业的费用全额退回。

项目申报之日起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报备的,凤凰山实业按可使用指标面积拨付奖励资金5000/亩。

土地复垦费用标准根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各镇(办)、开发区应加强第三条所涉资金监管,并专项用于乡村振兴、土地复垦、耕地保护、村容村貌整治等。

第五条  省市级留用耕地占补平衡占补指标,调剂办法按照省市文件执行,省市调剂指标调剂价款由区财政局按照省市文件标准与凤凰山实业结算。

第六条  区级项目调剂指标由财政局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9万元/亩、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指标12万元/亩的标准与凤凰山实业结算。

第七条  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指标由区人民政府在全区统一调剂使用。

第八条  其他县区和单位涉及指标调剂的,按市场化运作,由凤凰山实业公司与项目单位协商,并经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根据协议、工作交办单等办理指标划转使用,指标使用情况及时告知区财政局及凤凰山实业。区财政局负责指标调剂价款的结算。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执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