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相山区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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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0-07-09 09:02

相政〔202019


各镇街、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相山区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9


相山区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按照市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

第四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第五条  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各单位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加强统筹谋划。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上级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坚持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与其他重点工作同安排、同推进、同落实,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教育引导。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深入学习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引导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牢固树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意识,区统计局要积极协调区委组织部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班必修课,切实增强做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管生产必须管统计的工作要求,抓好行业(区域)统计工作,压实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统计工作人员,扎实做好新任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连续性,避免随意更换统计人员影响统计数据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健全、资料完善。各镇街、开发区统计工作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按照规定报区统计局备案。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台账,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规范的统计档案资料。各镇街、开发区、区统计局要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

(四)严惩违法行为。区统计局要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统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相关单位要支持配合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第七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不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三)对本辖区、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支持、不配合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四)本辖区、本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

(五)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八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相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